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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毕业生户籍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

来源:9001cc金沙以诚为本   日期:2010-05-07 00:00:00  点击:  属于:通知公告
    根据省政府给省人事劳动保障厅、省教育厅、省发展计划厅、省财政厅、省公安厅、省粮食局6部门联合制定的《关于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》精神指出:为方便毕业生继续升学和择业,允许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本省院校毕业生的户籍关系2年内可暂时不迁移。应届毕业生在择业期间,我省就业指导部门为毕业生提供人事代理服务,解决毕业生择业的后顾之忧。
    为此,学院积极响应上级的有关规定,认真做好大中专毕业生的户籍管理工作。同时,为了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化管理,特制订以下规定:
    1、学生户籍迁移原则上毕业后应返回原户籍所在地,凭毕业证(介绍信)及身份证复印件办理。
    2、户籍关系迁往工作单位或其他地区(市、县),凭相关材料经迁入地管辖派出所(办证中心)审批,海口市内凭《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》,跨省、市(县)凭《准迁证》(或改派后的介绍信)办理。
    3、学生户籍关系可以在学校免费保管2年,在此期间,可以将户口迁往工作地区或原籍。凡是逾期不办理户籍迁移的毕业生,将停止办理除户口迁移以外的其他业务。
    4、委托他人办理事务,凭委托书和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办理。
    5、根据学院的生源情况,我处决定为每届毕业生集中办理户口迁移一次。届时需要办理(确定能领到毕业证)的同学,请在6月份前凭身份证复印件到保卫处办理登记手续,委托他人办理附上双方身份证复印件,以便更好地完成应届毕业生户籍迁移工作。
    6、应届毕业生领取《户口迁移证》时间,与学院统一安排发毕业证的时间一致。《迁移证》的有效时间从办理迁出时间起一个月内有效,领到《迁移证》的同学应及时在迁入地办理入户手续,逾期自负。
    7、保卫处联系电话:0898-65910515。
    8、登陆学院网站:http://www.hceb.edu.cn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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